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金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皓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丰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冻结沈阳市沈河区城市建设局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21001390008052506154账户的存款1500万元。
沈阳市沈河区城市建设局证实该账户系该局为履行与沈阳皓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万柳塘路44号地块拆迁协议》而专门设立的拆迁**金专用账户,同时向本院说明上述账户中的2000万元款项系你们五人于2007年9月、10月间分别汇入的,此后你们五人曾经向沈阳市沈河区城市建设局递交书面声明,要求该局退还上述款项。
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对你们五人汇入上述账户款项的性质及与沈阳皓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关系向本院举证并提交相关证据,逾期视为放弃举证并将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