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5岁的刘阿姨在美食广场办理一张100元面值的储值卡,仅消费一次,没过多久再去时就发现该店关业**经营,储值卡内70多元的余额无法使用。
今年5月份,美食广场重新开业了,但当刘阿姨持卡到店消费时,却被告知该卡消磁了,无法查询余额所以不能继续使用。刘阿姨要求商家为其补卡或退款,但遭到商家的**。
工商说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另外《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以预收款或者分期收款的形式提供服务,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与约定不符的,消费者要求终止服务,经营者应当退还收取的费用或者剩余款项;由于消费者原因,要求终止服务的,除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外,经营者应当退还相应款项。
依据上述规定,本案中商家以“消磁”为借口推脱责任,是站不住脚的,应及时退还消费者卡内余额。
处理结果:
经工商部门调解,经营者和消费者达成一致,经营者重新为消费者办理一张70元充值卡,**可以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