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一家房地产公司,利用不将利息支出计入开发成本的方式虚构亏损,且在账簿上少列销售车位收入的方式偷逃税款,被市地税局查获。
在不久前的一次税收检查中,市地税局对大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展例行纳税检查。事前,税务人员通过工作平台细致分析了企业相关纳税信息,为了更加全面了解房地产公司销售情况,稽查人员又以购房者身份到开发项目售楼处进行了一番调查摸底。
针对查前分析反映企业*额亏损的疑点,税务稽查人员兵分两路,一路负责查阅企业开发项目的财务账簿和相关合同等纸质资料。另一路负责提取企业财务和销售的电子数据。稽查人员在翻阅账簿时发现2012年企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高达4000万元,而且全部为项目开发而向银行借款产生的贷款利息支出,没有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将利息支出按项目分摊予以资本化计入开发成本,从而造成多计当期费用,导致企业当年体现亏损。
税务人员在踩点调查时已获悉,企业开发的小区建有大量车位,通过走访部分业主也得知,很多人购买了车位,但稽查人员在深入分析企业数据过程中注意到,企业账簿记载的销售收入全部来自住宅,怎么会没有车位销售情况呢?检查人员迅速调整思路,一方面通过电子稽查方法搜寻相关证据;另一方面派人再次赶赴项目所在地,尝试从**取得证据。通过电子技术手段,检查人员查找到车位销售记录证据,同时**调查人员也取得了部分业主购买车位的相关资料。在证据面前,企业相关人员不得不承认其存在的涉税违法问题。
事情*终水落石出,企业在账簿上少列销售车位收入500余万元,少缴应纳税款,构成偷税,另外,企业向银行支付的贷款利息支出全额计入财务费用,没有按规定予以资本化,虚增亏损,少缴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对该房地产公司查补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额罚款合计20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