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变质食品要销毁不得退给生产者

2014-09-26来源 : 互联网

针对《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对过期变质食品等进行相关规定,部分市民也表达了看法。

规定:销毁应以拍照摄像等方式记录

市**见:让经营者处理 监管有难度

《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要求,食品经营者发现食品超过保质期、变质或者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并建立记录台账,不得退给供货商或者生产者。食品经营者应当以拍照、摄像等方式记录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情况。记录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年。

未对超过保质期、变质或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有关部门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相关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罚款;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吊销许可证、许可证明或者撤销备案证明。

未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管理制度,或者未建立、保存无害化处理或销毁记录台账的,或记录台账保存期不足二年的,将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对此,市民普遍觉得这一规定好,但觉得监管起来有点难。“这么多小食杂店,谁处理了谁没处理真是不好监管。”市民方女士认为,而且无害化处理是怎么处理,也需要探讨,需要**不会变成有害垃圾。

规定:临近保质期食品设相对*立销售区

市**见:多长时间算临近保质期应具化

《条例(草案)》中还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管理制度,根据食品特性设立相对*立的销售区,并醒目标示“临近保质期”字样告知消费者。此外,《条例(草)》同时对转基因食品也提出类似销售要求。

对此,市民觉得这很有必要,尤其是对一些老年人来说,不用戴着花镜使劲看保质期时间了,更方便了。

“我觉得临近保质期的商品设置专区很好,但应该将多长时间算是临近保质期具化就好了,比如牛奶和面包类产品保质期短,临近概念就更应该具体些。”市民赵女士说。

有市民觉得,应在商品过期前3天进行提醒,也有市民认为至少应在过期前一个月提醒。

华商晨报 华商响网主任记者 房延彦 记者 高巍

记者走访

多家超市卖散装食品

健康证并非都有

本报讯(华商晨报 华商响网记者 欧阳丹 金恩子)昨日记者走访发现,沈阳多家超市的店主都没有健康证,散装食品也很常见。对于临界食品,超市通常采取促销的方式进行处理。

记者在大东区上园路附近随机走访6家小超市,其中2家有健康证,其余4家表示未持有健康证。一名超市**认为:“虽然卖食品,但我这不是生产环节,我觉得有《卫生许可证》就可以了。”

而在走访的大型超市中,健康证是促销员必需的“通行证”。某大型连锁超市促销员告诉记者,想要进入超市工作,*要前提是有健康证,而且必须是市级健康体检单位办理的健康证才有效。

走访中记者发现,沈阳多家超市售卖散装食品,其中以散装薯片、锅巴、杏肉干等小食品居多,且销量不错。

在一家超市的结账处,还有一箱散装的鸭货,塑料箱底部放着成袋的藕片,藕片上面则放着鸭脖、鸭头、鸭翅等。不到5分钟就有2人购买。

有消费者对散装食品卫生状况表示担忧,一消费者说:“一些熟食也看不出来生产几天了,如果有包装食用起来会更放心。”

许多超市将刚生产的食品与临近过期进行促销的食品分开摆放,方便顾客挑选

■华商晨报 华商响网记者 陈思 摄

■声音

严重违法者应终生禁止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本报讯(华商晨报 华商响网主任记者 房延彦 记者 高巍)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召开分组会议,对《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应当建立起从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到餐桌上的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用*严谨的标准、*严格的监管、*严厉的处罚、*严肃的问责来保卫“舌尖上的安全”,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者,应当终生禁止其从事食品的生产经营,防止陷入罚了再犯、犯了再罚的恶性循环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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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或违法使用视频信息

个人拟罚款万元或追刑责

本报讯(华商晨报 华商响网主任记者 房延彦)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其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违法使用、传播采获信息;擅自提供、复制、翻拍或者删改、隐匿、毁弃采获信息。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止在宾馆客房、集体宿舍的寝室、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以及针对居民住宅窗口、门口等涉及他人隐私的场所和部位安装、使用具有视(音)频采集功能的技防系统。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拆除;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依照*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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