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组织员工旅游归来途中,大客车侧翻,车上34人有25人受伤。事后,旅行社给予伤者43万元赔偿,旅行社投保的保险公司却**支付赔偿,双方闹上法庭。
2008年7月,沈阳某会计公司组织34名员工去大连冰峪沟旅游。该公司与辽宁某旅行社签订了合同,由旅行社提供交通工具旅游车。
三天两夜的游玩很尽兴。8月1日下午,一行人坐车返回沈阳。下午5时40分许行驶至四仲线4公里处出现意外,车辆侧翻,车上34人有25人受伤。
交警判定,该事故责任方为旅行社租用的旅游车一方,旅游车所有人为沈阳某保险公司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经过两个月的救*,25名伤者基本康复。伤者、会计公司到**起诉旅行社要求赔偿。**审理判令旅行社赔偿受伤员工医疗费、公司为员工安排住宿等费用共计43万元。判决生效后,旅行社对伤者、会计公司进行赔付。
2011年6月,旅行社找到沈阳某保险公司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该公司表示能力有限,只能给予20万元赔偿。于是,旅行社找到其投保的沈阳一家保险公司,要求支付剩余赔偿费22万余元。保险公司以事故责任方不是旅行社而是其租用的旅游车为由**赔偿。
旅行社求偿不得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沈阳市和平区人民**审理认为:原告具有对游客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义务,涉案事故属于保险事故,原告就25名受伤游客的经济损失发生的赔偿款,被告负有理赔义务。会计公司在事故当日为受伤员工安排就医、食宿等发生的相关费用,被告亦应负责赔偿。
近日,**作出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辽宁某旅行社保险赔偿金2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