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把本金和利息混算在一起写在借条中,没有写明约定利息多少,沈阳的何先生差一点就损失了10万元。 9月25日,于洪区人民**表示,近年来,私人之间用于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的民间借贷逐渐增多,但市民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明显偏弱。
2007年,何先生借给朋友张某10万元,约定还款期为半年,月息为3分。在写欠条时,张某写了借款11.8万,没有清楚写明其中包含1.8万利息。一年后,张某开始陆续还款,几年间还了11.8万。
2013年年底,何先生认为张某所偿还的*款全都是这些年的利息,本金一直没有偿还,将张先生起诉到了于洪区人民**,要求张某偿还本金10万元。对此,张某辩称,双方借款本金为11.8万,没有约定利息,现欠款已经全部还完了。
根据其他证据,经审理,**认定张某尚欠何先生本金5万元。法官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推理出双方约定了利息,利息为3分。*终,**判决张某继续偿还何先生本金5万余元,并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约5万元。
2011年起,刘先生开始从朋友王某手中借款,随后陆续偿还。今年年初,王某手拿一张400万元抵押协议书来到于洪区人民**,称刘先生还欠他80万元。
在庭审对账时,双方确认刘先生一共借了410万元。刘先生在偿还150万后,与王某签订了这张抵押协议书,写明应还款400万。事后,刘先生偿还了320万元。
**认为,王某所拿的400万元的抵押协议书,是刘先生在尚欠260万本金的情况下,给王某出具的。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超出的部分应是利息。
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王某作为债权人应对双方是否约定利息以及利息的计算标准承担举证责任。王某无法提供借款550万证据,*终,**依法驳回王某的起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