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理限期不缴税 人去楼空玩隐退

2014-09-28来源 : 互联网

梁某是某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法人,2006年5月,公司与大连一家机电设备公司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双方发生交易,2007年2月6日,某工业设备公司向机电设备公司开具1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26060元,其中货款876974元,按这额度,应向税务局缴纳税款148221元。

搞经营的人都知道,这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务局买的时候,是受到严格监管的,某工业设备公司一发生这笔交易,沙河口区国税局就知道了,税务人员告诉某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的**梁某在一定期限内缴纳税款,梁某不理睬。

税务局在限期内没见着这家公司缴纳税款,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否则法律后果自负。

梁某既然是某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这法律责任当然是他负,梁某想,这14万多元税款如果交了,自己就少得了*,这公司干脆不经营了,人也让你找不着,你爱咋的咋的吧。

梁某知道税务机关有手段,到时走法律程序查封自己公司账户,税款一划就没了。梁某把公司账户中的数十万元转到自己个人账户中,从此不到公司上班,也**经营公司,光剩个空壳。梁某把这事儿想简单了,他想逃税,也想到了法律责任,却没有想到自己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税务人员无论是打电话还是在公司,都找不着梁某,你跟税务局玩“遁逃术”,税务局就把这案子移交给警方,案由是**逃避追缴欠税罪。

如此一来,此事性质就发生了变化,某工业公司成了犯罪单位,梁某成了犯罪嫌疑人。梁某到案,已经是多年以后的事,知道自己成了嫌犯,他于2013年1月26日缴纳税款148221元,警方一查有关账户,梁某转移账户资金逃避追缴税款的证据得到确认,取完证梁某就被警方取保候审。

检察机关指控某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犯逃避追缴欠税罪。在法庭上梁某认罪,代表公司出庭应诉的人也认罪。

庭审后,公司缴纳罚金149000元;梁某缴纳罚金149000元,算算这笔账,当初公司为了逃避税款14万多元,转移了账户资金,案发多年,现在不但补缴欠税,而且公司缴纳罚金,梁某也缴纳了罚金,里外损失近30万的*,这才让梁某获得缓刑,拖欠税款这事可绝不是瞎胡闹的。

结果

今年9月9日,沙区**一审作出判决,被告单位某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犯逃避追缴欠税罪,判处罚金149000元;梁某被判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49000元。

编辑点评 这正是:经理限期不缴税,面对追讨不理会;账户资金全划没,人去楼空玩隐退;一别多年不思归,岂料逃税已涉罪;有朝一日终觉悔,代价已然变三倍。

这是一个你也许永远无法逃脱的摩登时代,我们都已经不知不觉地置身于一个庞大精密的网络当中,无论是物理意义上的自然人,还是经济意义上的社会人,只要你有“事”,就一定找得到你。

就像那些试图逃出监狱的黑龙江逃犯,在一周多时间里,就悉数落网,至于那些经济犯罪的账目往来,也无法逃过每一个密集防守的监控录像和雁过留痕的电子转账记录,至于女神男神们,就更不必说了,分个手,结个婚,偷个情,索个吻什么的,都能被广大网民用****的技术一一记录在案。

有人把人生比成一场炼狱,有人选择费劲巴力挖门盗洞,逃出生天,有人选择察言观色投其所好,骗得看守的信任和钥匙,大步流星走出大门,也有的人,全然不觉得那道围墙和锁链是一种束缚,已然超越了监狱的实体概念。

命运更像是一场泅渡,从此岸到彼岸,可以不计路径和办法,只求那一刹那的登陆。从此案到彼案,如果放纵自己挑衅法律的庄严,谁的泅渡不是充满未知的凶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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