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从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获悉,为进一步减轻贫困居民的医疗费用负担,省***、省卫生***联合制定**了《关于扩大城乡*低生活**对象及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医疗费用减免范围的通知》,在已经实施的减免政策基础上,对贫困居民免收院内会诊费、肌肉注射费和一般物理降温费等3项费用,对血常规、尿常规、便常规、肝功、两对半、血糖、血脂、肾功、甲功、血沉、抗“0”、类风湿因子、心肌酶、凝血四项、血离子等15项检查费用下浮20%。
关键词1:大病救助
8种疾病列入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
截至目前,城镇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三项基本医疗**制度覆盖4337万人口,农村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已在辽宁全面启动,累计补偿6.91万人次,支出基金3.66亿元。省卫生***主任王大南表示,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主要是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8种疾病。具体救助办法如下:
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对低保边缘对象等其他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资助方式由各市自行确定;
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的低保对象,因确实无力继续缴纳保费而停保的,经本人同意,可暂时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并按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给予**。
此外,辽宁省在全国**开展“救急难”的试点工作,对居民本人及家庭遇到的突发性困难(含大病)给予兜底救助,防止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关键词2:高参保率
城市低保户参保率已达99.6%
近年来,省**进一步提高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参保率。截至今年6月底,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三项基本医保参保人数达到4337万人,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各级***门进一步落实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五保对象参保参合由**全额资助的政策,目前,城市低保户参保率达到99.6%,农村贫困居民参合率达到100%。
关键词3:筹资标准
沈阳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每年20元
由于大病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辽宁省设定的筹资标准为:农村居民大病保险不低于人均15元,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不低于人均20元。目前,包括沈阳在内的辽宁大部分地区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达到每人每年20元,大连、本溪、营口、盘锦等市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3元以上,鞍山市筹资标准已经达到每人每年30元。辽宁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今年达18.3元,从2015年初起,将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在现有基础上再提高5元,达到或接近人均25元标准。
关键词4:起付标准
13个城镇大病保险起付线为人均收入60%以下
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目前13个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统筹地区起付线均设定为本市上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其中抚顺、营口、阜新、辽阳、铁岭、盘锦6市已低于50%。农村居民的大病起付线约占上年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100%,统一为1万元。从2015年起,先行实现包括农村低保居民及低保边缘居民在内的农村贫困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降至本地区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有条件的市将全体参合农民大病保险起付线降至本地区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
关键词5:救助资金
年底前*高救助上限不低于5000元
2014年,全省各级财政预算共安排城乡贫困居民医疗救助资金5.4亿元,为进一步提高对贫困居民医疗救助比例和额度,今年年底前,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基本医疗住院救助比例从原来的不低于50%提高到不低于60%,每人每年*高救助上限提高到不低于5000元;2015年末将救助比例进一步提高到70%以上,*高救助限额力争达到1万元。
关键词6:救助基金
8个重特大病种给予二次救助
儿童白血病等上述8个病种纳入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省民政厅给予二次救助,救助*高限额为1万元,救助比例不低于50%。此外,全省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按住院床日进行补偿,新农合每床日补助市级医疗机构90元或县级医疗机构70元,医疗救助补助20元,患者个人不再承担费用,进一步减轻了贫困居民的医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