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学区房”没有学校,“先收房后查验”的**条款,新修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将为购房者规避这些陷阱。
沈阳市房产局、沈阳市工商局联合下发通知,推行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文本》。自2014年11月1日起,凡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含一市三县)的商品房预售,推行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文本》(GF-2014-0171)。
通知明确商品房预售的定义: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按要求,自2014年11月1日起,商品房预售行为的合同当事人应当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文本》。同时沈阳市商品房网上合同备案系统也将启用新的合同文本样式,合同当事人通过网上签约的方式使用**文本。旧版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也相应停止使用。
对于在2014年11月1日前,已经通过商品房网上合同备案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同当事人,可继续使用原合同办理备案登记,当事人双方也可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改。但在2014年11月1日后,变更合同当事人或者预售房屋的,应当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文本》重新签订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的合同范本增添了房屋权利状况**、全部房价款应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等内容,对购房者而言是个*大利好。
明确房屋权利状况**如一房多卖 开发商“退一赔一”
“一房多卖”一般出现在手写合同中,业内又称之为“小本合同”,销售人员之间沟通不及时,出现工作失误,将同一套房屋重复售卖。
新合同明确:所售房源没有出售给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且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转让限制,如“一房多卖”,开发商除退还购房者已付房款和利息外,还需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或购房者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某开发企业透露,由于在房产局备案,网签合同基本很难出现这种情况,“除非想捐款走人,很少有开发商会选择一房多卖,实在是得不偿失。”
明确配套设施交付时间表绿地、学校等卖房**写进合同
以往学校、医院等只是开发商的口头**,购房后**不兑现,购房者无计可施,新版合同从这一层面上保护了购房者的权益。
新合同明确:楼盘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的交付条件和时间表。其中包括:小区内绿地率、小区内非市政道路、规划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医疗卫生机构、幼儿园以及学校。若开发企业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建设和交付公共配套设施,买卖双方可按合同约定,购房者获得相应赔偿。
明确预售房款监管账户第三方监管防开发商卷款跑路
在购买期房过程中,受资金链断裂等原因影响,烂尾楼层出不穷,开发商卷款跑路也时有发生,“钱花了,房子没了。 ”购房者也因此陷入困境。
新合同明确:出售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应当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用于本工程建设。开发企业需要明示预售资金监管机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和账号。
有业内人士称,只要监管主体明确,模式可以有很多种,如政府监管、房管局监管、银行协议监管,主要目的就是监控预售资金的去向,确保资金落到实处。
明确业主的建筑物所有权包括小区道路、绿地、物业房等
此前,对于小区内的会所、**等建筑物及配套产权和管理没有明确界定,因此,一直存在争议和纠纷。
新合同明确:归业主所有的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此外,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也归全体业主所有。
对于小区规划的车位、**、会所等其他建筑配套设施,则由开发商和购房者协商后约定。
废除“先收后验”**条款缴税和物业不得作为收房前提
“先收房后验房”,绝对称得上是房地产交易的**条款,几乎所有开发企业都在按此执行。
新合同明确:在交付手续前,购房者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而开发商不得以缴纳相关税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购房者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若出现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管道堵塞,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由开发商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按相关规范、标准进行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
强调开发商有保密义务非书面同意不得披露购房者信息
为获取利益,购房者信息转手给装修公司,甚至两个临近楼盘互换业主信息,以便推送服务及不同类型的产品,对于购房者而言,无疑是种困扰。新合同强调开发商对于购房者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新合同明确: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执行公务的需要,未经购房者书面同意,开发企业及其销售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购房者信息,获将购房者信息用于履行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