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品房买卖合同”将于下月启用

2014-10-23来源 : 互联网

10月20日,记者从有关部门得到*新消息,自11月1日起,凡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推行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文本》(GF-2014-0171)。

据了解,新修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更加注重买受**益的**。如果“一房多卖”,**人除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和利息外,还要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或者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增加买受人查验房屋环节

新合同**文本完善了商品房交付条件和交付手续,增加了房屋交付前买受人查验房屋的环节,明确了**人的保修责任和*低保修期限,细化了业主对建筑物专有和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

在预售合同中新增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条款,明确**人应将出售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有效防范交易风险。

买房人**不改变房屋用途

新合同**文本对签订合同过程中容易忽视的问题进行提示,引导买卖双方对合同重要事项作出**和告知。明确由**人对所售房屋不存在“一房多卖”“司法查封”以及对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问题等作出**,买受人对使用期间不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承重结构等作出**。

此外,明确**人将合同签订后发生的规划设计变更、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情况等重要事项告知买受人的义务,增加买受人信息保护条款。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引导买卖双方自行约定,避免引发纠纷。

“一房多卖”退款并付赔偿金

新合同**文本还细化了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明确解除合同的条件、程序以及利息计算方式。

引入惩罚性赔偿金内容,对存在“一房多卖”、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等严重违约情形的,**人除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和利息外,还要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或者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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