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再抓“乱伸手”

2014-10-28来源 : 互联网

近日,***先后公布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倒拉高股价”以及“**交易”等投资者并不陌生的词汇再度浮现。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据《处罚决定书》称,2012年5月18日,家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的“80后”股民李国东干了一件事:用两个账户对倒拉高长春一东(600148,收盘价24.78元)股价,一度拉到涨停。3天后他再次进行类似操作,但长春一东当日跌5.47%,此后一路走低,截至2013年3月4日收盘,李国东管理的四个账户交易所购入的长春一东股票亏损74.03万元。

另一份《处罚决定书》所涉当事人叫刘峰。2012年5月16日~18日,新大新材 (300080,收盘价9.70元)高层与TKX公司就树脂金刚线合作意向及方式进行商议,并在7月13日公告称:拟投资4.6亿元新建年产360万千米切割树脂金刚线项目。作为双方中间人的刘峰在公告前分批买进89.46万股新大新材股票,卖出后**37.93万元。

2014年9月1日、9月5日,***先后发布对李国东和刘峰的 《处罚决定》。记者注意到,从李国东买入长春一东至今,股价已上涨一倍多(前复权,下同).

案例1

李国东对倒长春一东下单 IP、MAC地址成证据

长春一东是一家主营汽车离合器生产制造的企业,是离合器细分市场**。近水楼台先得月,位于长春的地理位置给它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因为一汽集团就在长春。除了一汽,长春一东还为长安汽车 (000625,收盘价14.72元)提供整车配套。

对生于1982年的李国东而言,2012年5月18日,长春一东这只股票的上涨与他发生了密切关系。

4账户对倒拉高股价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据***《处罚决定》显示,2012年5月17日,李国东管理的“邓颖怡”、“陈赋恩”账户买入“长春一东”30.95万股。当日长春一东收涨2.46%,跑赢沪指。

2012年5月18日,长春一东低开后一路下跌,随后,他作出了一个让自己以后损失超**元的举动:当天14点36分10秒~14点48分23秒,李国东通过“邓颖怡”、“陈赋恩”账户共申报14笔卖出委托,合计委托卖出29.55万股,其中13笔委托为涨停价11元,远高于前一秒该股票9.76元~9.80元的市场价。

14点58分45秒~14点59分48秒,李国东在管理的其他账户上共申报15笔买入委托,其中14笔委托为涨停价11元,远高于前一秒9.79元~10.45元的市场成交价。前述15笔买入成交50.74万股,占该时段长春一东股票成交量比重为89.9%。

在长春一东股价处于下跌状态的情况下,李国东以涨停价大量申报卖出,并在涨停申报卖出之后10分钟内,以涨停价大量申报买入。当股价已达涨停价时,李国东继续以涨停价大量申报买入,买入总成交量占该时段长春一东股票交易量比重近90%。

***认定,上述买卖委托发生在收市前半小时内,买卖委托价格绝大多数相同,且相关委托大部分已成交,成交数量占同时间段全市场成交量的45.5%。李国东的上述行为制造了虚假的股票价格和市场交易活跃假象,致使长春一东股票价格从9.76元上涨至11元。

李国东上述操作无疑获取到阶段性成功,但相同手法重复第二次,风险也更大。

2012年5月21日,李国东再次出手。当日长春一东开盘价10.45元,收盘价为10.31元;*高价10.87元,*低价9.82元,振幅9.63%。***认定,为维持股价,当日李国东管理的账户总体交易情况是先买入,再卖出,然后买入。

具体看,当日9点30分23秒~9点33分17秒,李国东控制的“邓颖怡”、“吴巧棋”账户分4笔合计委托买入长春一东股票58.01万股,成交15.3万股;9点33分43秒~14点58分09秒,“邓颖怡”、“吴巧棋”账户分76笔合计委托卖出49.53万股,其中以不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分46笔合计委托卖出41.23万股,成交15.53万股,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分30笔合计委托卖出8.3万股,全部成交,期间股价呈波浪形浮动趋势并总体下跌;14点58分55秒至14点59分33秒,“邓颖怡”、“吴巧棋”账户分4笔,以不低于前一秒市场价的价格合计委托买入16万股,全部成交,期间股价呈上涨趋势并总体上涨。

总体看,2012年5月21日,李国东管理的账户买入长春一东共计31.3万股;卖出“长春一东”共计23.83万股。

操纵失败遭深套

长春一东自李国东2012年5月21日买入后,股价一路震荡下行,并在2012年12月4日探至5.64元,若以5月17日收盘价10元计,到12月4日低点,长春一东期间*大跌幅为43.6%。***则表示,若以2012年5月17日收盘价为起算点,截至2013年3月4日收盘,李国东管理的四个账户交易长春一东股票的结果是亏损74.03万元,

今年9月1日,***根据梁健超、邓颖怡、陈赋恩、吴巧棋笔录、相关当事人陈述、开户资料、下单IP及MAC地址、资金来源及去向、账户交易品种等证据,认定李国东是“梁健超”、“邓颖怡”、“陈赋恩”、“吴巧棋”等四个账户交易长春一东股票的实际管理人。***表示,李国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情形,决定对李国东处以30万元罚款。

在***处罚认定所涉证据中,提到IP和MAC地址。分析人士认为,IP地址系因特网上给主机编址的地址,如果个人电脑相当于一台电话,IP地址就相当于电话号码;MAC地址又称物理地址、硬件地址,由网络设备制造商生产写在硬件内部。无论将带有这个地址的硬件接入到网络何处,此硬件都具有相同的MAC地址。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2012年5月17日至今,长春一东股价走出翻倍行情,2012年5月17日,该股收盘价为10元;2014年10月24日,该股收盘价为23.96元,期间涨幅为139.6%。

案例2

刘峰**交易提前买入新大新材 赚38万被罚76万

与上述案例中的李国东相比,另一个被***处罚的人刘峰似乎买股水平更高,整个交易过程中,只有一次踩点买卖,获利30余万元。

积极牵线踩准买点

据***《处罚决定》称,2011年12月9日~14日,新大新材时任董事长宋某某、总经理郝某某与后来被***处罚的对象——河南威斯特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峰等人前往日本参加半导体展会考察,并与日本株式会社TKX公司 (以下简称TKX公司)进行接洽,双方就光伏行业的发展现状、光伏切割材料的发展趋势及树脂金刚线的技术性问题等进行了交流。

回国后,刘峰发力,多次和新大新材相关人员就与TKX公司合作切割树脂金刚线项目进行邮件沟通,仅在前期沟通阶段就有四次邮件往来,分别是在2012年4月4日、5月8日、5月11日和5月25日。

2012年5月16日至18日,新大新材董事长宋某某、总经理郝某某在上海举办的第六届国际太阳能产业及光伏工程展览会期间,与TKX公司就树脂金刚线的合作意向及合作方式进行了商议。2012年5月27日~6月2日,刘峰陪同新大新材董事长宋某某、总经理郝某某等人二度前往日本参观TKX公司切割树脂金刚线生产线,并就合作事宜进行磋商。从日本回来后,2012年5月25日、6月4日和6月5日,刘峰又多次就切割树脂金刚线项目与TKX公司有关人员通过电子邮件协商。

2012年6月15日,刘峰将《合作框架》发给新大新材树脂金刚线项目谈判技术人员;同日,该人员在新大新材总经理郝某某签字后,将《合作框架》通过邮件发送给刘峰,并抄送新大新材董事长宋某某、总经理郝某某。新大新材方面表示同意在此合作框架下针对技术方面再展开具体协商。《合作框架》包含合作规模、合作价格等主要条款,合作总金额27亿日元。

2012年6月18日、6月21日上午,新大新材两次召开切割树脂金刚线项目专题会议,讨论新建年产360万千米切割树脂金刚线项目。2012年6月20日、21日,刘峰给TKX公司有关人员发邮件,并抄送新大新材董事长宋某某。两封邮件的附件分别为《TKX公司合同草本》、《新大新材合同草本》。2012年6月21日,TKX公司有关人员将附件为TKX公司确认并修改后的与新大新材的总合同的邮件,发给刘峰,同时抄送新大新材董事长宋某某、总经理郝某某等人。2012年6月29日10点40分,TKX公司有关人员发送标题为“关于合同”的邮件给新大新材时任副总经理闫某,同时抄送刘峰。

2012年7月1日15点10分,TKX公司有关人员将标题为“RE:回复:定稿”的邮件发给闫某,同时抄送刘峰等人。邮件内容为“闫总,你好。合同基本上已确认好……。”当日15点26分,TKX公司有关人员将标题为“TKX定稿”的邮件发给闫某,同时抄送刘峰等人,邮件附件为“翻译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当日17点17分,TKX公司有关人员将标题为 “关于基本合同换页”的邮件发给闫某,同时抄送刘峰等人,邮件的内容为“闫总,您好。上次您说基本合同里条款的数字有误。可否麻烦您帮忙把条款数字改正后的合同重新发给我一遍。我把那一张换掉”。

2012年7月3日,新大新材证券事务代表发给公司董事的会议材料电子邮件中,包括合作框架合同,合同金额为27亿日元。

2012年7月6日,新大新材召开董事会,审议新建切割树脂金刚线项目的议案,决定如果日方同意新大新材提出的合同补充内容,则视为议案通过,不再集中审议,日方同意日即作为本次董事会召开日。

2012年7月11日,新大新材与TKX公司就合作内容达成一致。2012年7月13日,新大新材公告拟投资4.6亿元新建年产360万千米切割树脂金刚线项目,其中27亿日元 (约人民币2.1亿元)用于从TKX公司购买项目相关的技术和设备。

至此,新大新材与TKX公司27亿日元的合作项目尘埃落定,作为中间人的刘峰全程参与并精确知道了项目进展。因此,他踩准股票买点也就不难了。

7月买入12月卖出获利38万元

2012年7月2日至11日,刘峰利用“谢某”账户,通过他人操作,买入新大新材89.46万股。2012年12月25日,该账户中新大新材股票被全部卖出。扣除相关交易费用,“谢某”账户2012年7月2日至11日买入的 “新大新材”卖出后**37.93万元。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通过相关电子邮件记录、涉案人员情况说明、新大新材有关会议记录、重大事项停牌公告、证券账户委托交易资料和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认定了刘峰**交易事实。

***称,上述新大新材拟投资4.6亿元新建年产360万千米切割树脂金刚线项目以及新大新材拟从TKX公司购买项目相关技术和设备的信息,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信息。刘峰知悉新大新材拟从TKX公司购买切割树脂金刚线项目相关技术和设备的信息,其在该信息公开前买卖“新大新材”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交易行为。

****终决定:没收刘峰全部违法所得,并处75.86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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