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上乘客去购车 买主试驾竟溜了

2015-01-27来源 : 互联网

  去年2月5日,朋友给有**车的市民周某介绍了一单活,让周某拉着霍某某去买汽车,完事后由霍某某给周某付运费,周某想反正闲着也是闲着,表示愿意出这趟车,然而他万万没想到,这趟活不但没挣着*,反而让自己牵扯到一起盗窃案中。 霍某某与卖主朱某约定的买车地点在成园山庄门口,周某开车拉着霍某到了地方,买卖双方见面,周某在一边等着。朱某出售的是一台夏利车,霍某某装模作样地看了看车况,然后要试车,这个要求正常,买车哪能不试车呢?卖主一看,与霍某某一起过来的同伴在这待着,还能不放心,那就试吧。

  霍某某上车打着*一脚油门把车开走了,过了好一阵夏利车也没开回来,这就不对劲了,再等,车还不回来,车主朱某知道遇到贼了,一把扭住周某,“你不能走,这事你是有嫌疑的。”朱某**。

  在派出所,周某把为贼出车的详细经过讲了一遍,表明这个拉霍某某去看车的活是朋友介绍的,自己就是挣个运费,与这个贼半毛*关系没有。

  话是这么说,在贼被抓获前,周某是不是同伙确实让人怀疑。警察询问后,周某见不能脱身,一琢磨,这个贼从目前掌握的线索来看,应该能逮着,现在只想脱身,他一咬牙说了句“我认倒霉,这台车的折价款我赔。”

  朱某说这车值2.8万元,周某在派出所当着警察的面写下自愿赔偿朱某车费2.8万元的字据,周某到银行如数取*交给朱某,这才顺利脱身。警方对此案立案侦查。

  果然老天有眼,不久,盗车嫌犯霍某某被警方逮到,他把盗车一事招了,霍某作这起盗案,实际是玩了个金蝉脱壳,不但运费没给周某,现场留下周某让卖主放心,等于把周某留在那当“**”了。不过,这个嫌犯没有返赃,周某不管那个,既然贼被抓了,挽回自己经济损失要紧,他把朱某告上法庭,理由是被告不当得利。

  原告先在法庭说了来龙去脉,接着说*的事:“我当时在派出所接受调查,警察说,或者抓到嫌犯或者你把车的折价款付了,这样才能走。我当时为了证实自己清白才到银行取*给了被告朱某,现在嫌犯霍某某被抓关押在看守所,警察审查清楚,霍某某盗车案与我无关,我找被告要*他不给,我认为他是不当得利,请求法庭判令被告返还2.8万元。”

  被告则表示,当时原告是自愿赔偿,且当庭并没有出示被警察胁迫的证据,霍某某开走自己的车与原告是有关系的,既然是自愿且有书面协议,这*不应认定为不当得利。

  就在这起民事案子审理时,甘井子区**刑庭对被告人霍某某下判,犯盗窃罪,判刑4年,并处罚金7.5万元,继续追缴赃车赃款。

  霍某某定罪后法官表态,本案中,虽然原告出具自愿赔偿字据,给付被告车辆赔偿款,但原告是在派出所警察认为其有犯罪嫌疑的情形下做出的此举,并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此外,霍某某盗窃被告车辆是他个人犯罪行为,原告并非犯罪同伙,原告在此案中不应承担责任,因此被告收取原告车辆赔偿款没有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同年10月24日,西岗区**民庭一审作出判决,被告返还原告28000元。朱某不服上诉。

  结果

  2014年12月,市中级**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正是:朋友派他一单活,拉上乘客去购车;买主声称要试驾,一脚油门玩“脱壳”;“**”苦等不见回,竟被扭送派出所;事有蹊跷难辩驳,还被怀疑是同伙;为洗清白垫车款,真相大白有话说。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有人做梦能拉饥荒,有人拉活还能被牵扯上一桩盗窃案,你说冤不冤?总会有一些出其不意的事发生在你身上,令你猝不及防。有不善之徒给你抹黑,你*先要做的不应是抱怨,更不该是逃避,而是*先接受它。

  接受,并不等于承认,而是*先意味着面对。在窃贼暂时逍遥法外,无法自证清白的那一刻,一个有可能被限制自由的“嫌疑人”,需要*先确认自己的自由之身,他选择的是先用“垫付车款”的方式,平复眼前的麻烦,再给自己一个缓冲的时间去证明,不能不说是一种隐忍的智慧。

  面对不公或委屈,本能的反应往往是“为什么倒霉的是我?”其实,上天并不知道你是谁,别人所面临的困苦、艰难甚至厄运,不一定比你少。结果不同,往往只跟每个人面对委屈挫折时的态度和胸怀有关。

  放开时间这根长线,你总能钓到“公正”的大鱼。请相信,真相虽会暂时被蒙蔽,正义虽然可能迟到,但一定不会缺席,只要你有足够的勇气与命运周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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