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沈阳市第十五届人民****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沈阳市绿化条例》的决定,决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按照修改后的《沈阳市绿化条例》,为**管线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的,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并由管线管理单位承担修剪费用。
一、新建小区人均不低于一平方米绿地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规划相应的绿化用地。
新区开发的规划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旧区改造的规划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安排附属绿化用地。新建区的大专院校、机关团体、部队、医院、疗养院、宾馆和公共文化设施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他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旧区改造中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新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并按照居住区人均不低于一平方米的标准规划集中绿地,按照规划成片改建、扩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次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十五。
二、鼓励开展庭院、阳台、屋顶绿化
新建住宅区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竣工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下一个绿化季节。
鼓励开展庭院、阳台、屋顶绿化,组织开展高架路、立交桥等建筑物的立体绿化和建筑物立面的垂直绿化。鼓励露天停车场地面种植可以达到遮阳效果的树木。
三、鼓励个人认建、认养公共绿地、树木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植树造林、认植认养树木绿地、平整土地、购买碳汇、参与绿化宣传咨询和以冠名的方式在指定地点栽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建立义务植树基地等多种形式履行植树义务。
公园的游乐和服务设施应当合理布局,禁止利用公园绿地开办各类市场或者占用公园绿地进行经营活动。
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地下设施上缘应当留有符合植物生长要求的覆土层,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的使用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