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施行,全国将开启对环境保护税(下称环保税)的征收。
近日,辽宁省确定2018至2019年我省应税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1.2元/污染当量,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1.4元/污染当量。
作为我国**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均应纳税。
应税污染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11月30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了辽宁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确定2018至2019年辽宁省应税大气、水污染物税额标准分别为1.2元/污染当量和1.4元/污染当量。
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对于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
“费”改“税”后有哪些区别
环保税开征后将**征收排污费,那么“费”改“税”后有哪些区别?
相同之处:征收污染物的种类相同,均为大气、水、固体、噪声四类污染物; 在减税情况中减半征收的规定相同,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50%的,减半征收环保税。
不同之处:在减税情况中,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水污染物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减按75%征收环保税。
据悉,下列五种情况可暂予免税。其中包括: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
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等情形暂免征收环保税;
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的居民个人未列入征税范围,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