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农村水塘内的溺亡悲剧时有发生,遇难者多为青少年。记者对多起类似悲剧发生地探访时发现,这类农村水塘的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多数缺位。近日,金州区人民**判决了一起19岁男孩水塘溺亡案件,因为村委会未尽到安全防护责任,被判在孩子溺亡一事中承担10%的责任,并赔偿损失3.8万余元。
19岁男孩水塘溺亡
小勇出事时只有19岁。昨日其父母称,去年8月8日下午3点,小勇在金州新区七顶山街道陆海村的一个小水塘其洗澡时,不幸溺水身亡。父母认为村委会没有在水塘设立警示标志,未尽到管理义务,遂委托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钟美娜律师将陆海村村委会起诉到金州区人民**,要求村委会承担次要责任,赔偿死者家属各种损失11.5万余元。
据现场目击证人小赵和小林称,水塘大约800平方米,位于村东北侧,湖边设有“池塘危险、禁止洗澡”的牌子。当天天气炎热,小勇看池塘水清澈凉爽,主动下水洗澡,没想到水深超过脖子,遭遇不幸。小勇的父母认为,小勇不会游泳,相信小勇不是下水洗澡,可能是因为水塘周边湿滑不慎掉进水里,而该水塘位于居民居住区,水深超过2米,村委会没有安装护栏,才导致孩子淹死,村委会有一定责任。村委会方面则表示,水塘原来是农业灌溉设施,后被村委会征收,改造成景观湖,并在周围用石头砌一道墙,还设立了安全警示标志,尽到了安全**义务,不应当承担责任。
类似悲剧事发地多无防护措施
小勇的悲剧并非个例。今年夏季,本报曾多次报道过未成年人在水塘溺亡的悲剧。
8月19日,瓦房店土城乡冯沟村发生一起悲剧,村中的蓄水塘坝虽然干涸,却有村民在塘坝中开挖了一个个小水塘。当天11点左右,村中一名11岁男孩领着6岁的表弟到小水塘边玩耍时意外溺水,经*救无效死亡。8月30日,金州新区华家街道华东屯一处水塘再发悲剧:一名男生溺水遇险,同伴下水救援时也遭遇危险,两人*后均遭不幸。
在事发的两处水塘记者看到,防护措施都很匮乏。在土城乡的事发水塘,无论是大塘坝,还是小水塘,周围都没有防护围栏,只竖立了一个写着“水深,小心”的警示牌。而在华东屯事发水塘周围虽然设置了多处警示标志,但水塘边缘可以轻易攀爬。
在小勇出事后,当地村委会也主动在池塘边用白钢建了一道1.3米高的栏杆,并设置了“水深危险、禁止洗澡”的警示牌,防止人员因洗澡而发生意外。
**判决为水塘管护方敲警钟
一审**经审理后认为,小勇系成年人,理应了解下水的行为的危险性和可能导致的后果,但其依然下水导致溺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村委会将水塘改造成人工湖作为景观,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但无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小勇溺水死亡,应当承担10%的赔偿责任。由于小勇是农村户口,依照农村标准判决村委会赔偿小勇父母各种损失人民币3.8万余元。
王金海律师说,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水塘作为村委会管理的景观场所,只有管理人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发生事故后才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小勇作为成年人,对在水塘边洗澡行为的危险性具有**判断、识别能力,发生事故后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村委会作为水塘的管理者,虽然设置警示标志,但没有积极地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如安装防护网,未能有效地防止事故的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这起案件的判决也无疑为农村水塘的管护单位敲响了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