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城乡困难群众****看病就医困难,省**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意见》规定,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因确实无力继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费而停保的,经本人同意可暂时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按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给予**。
据了解,我省医疗救助范围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意见》指出,对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含新农合)、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基本医疗救助。基本医疗救助实行住院救助、门诊救助和特病门诊救助等模式。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不设病种限制,对低保边缘对象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的重特大疾病救助由各市确定。
根据《意见》要求,2014年我省各地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基本医疗住院救助比例应不低于60%,每人每年*高救助上限应不低于5000元;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比例应不低于50%,每人每年*高救助限额应不低于1万元(不包括基本医疗住院救助部分)。到2015年年底,各地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基本医疗住院救助比例要提高到70%以上,*高救助限额力争达到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