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工伤人员三项待遇全部上调 含伤残津贴等

2017-11-27来源 : 互联网

辽宁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待遇从今年1月1日起全部上调。

据悉,根据《关于2017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指导意见》,本次待遇调整的范围为2016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1.伤残津贴

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为: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20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10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05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00元。

调整后的*低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2250元/月,二级伤残2120元/月,三级伤残2000元/月,四级伤残1880元/月。

2.生活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9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7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65元。

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不能自理的176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146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1215元/月。

3.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伤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增加50元。调整后的*低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工伤人员配偶1030元/月,其他供养亲属980元/月。

省内各市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结合实际情况,对三项待遇提高水平进行适当调整,但*低标准不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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